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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检察
宣城检察办理的这个案件入选全省第二批民事虚假诉讼典型案例
时间:2020-01-19  作者:  新闻来源: 【字号: | |

  近日,安徽省检察机关召开以“监督虚假诉讼,维护司法秩序,助力社会诚信”为主题的新闻发布会,通报2017年以来全省检察机关开展民事虚假诉讼监督工作情况,发布民事虚假诉讼监督典型案例,并回答记者提问。 

  宣城市人民检察院第五检察部主任高军作为典型案件的承办人之一参加了发布会并介绍了宣城市检察院开展民事虚假诉讼监督工作及有关典型案例办理情况。 

  

 

  典型案例 

  张志松交通事故保险理赔虚假诉讼监督案 

  【要旨】 

  在交通事故纠纷中,行为人与他人合谋串通,伪造证据,编造虚假的事故经过,非法获取原告主体资格提起民事诉讼,骗取人民法院民事判决,非法获取保险理赔款,侵害他人合法权益,侵害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构成虚假诉讼。检察机关在履职中发现虚假诉讼案件线索,依职权启动监督程序,及时提出再审检察建议。在建议未被采纳时,及时跟进监督,督促法院纠正错误裁判,切实维护司法权威。 

  【基本案情】 

  2015年11月、2016年1月,张志松先后三次起诉至宣城市宣州区人民法院,称在三起交通事故中自己为三辆受损货车的实际所有人,并请求法院判令某保险公司在保险限额内承担保险赔偿款共计232290元并承担诉讼费用。宣城市宣州区人民法院于2016年3月29日、4月22日,先后作出三份民事判决,判决均支持了张志松的诉讼请求。 

  【检察机关监督情况】 

  线索发现  宣城市人民检察院在办理张志松故意杀人罪一案时,发现其在宣城市宣州区人民法院以交通事故责任纠纷多次起诉,很可能存在民事虚假诉讼,于是将相关线索交给宣城市宣州区人民检察院调查核实。 

  调查核实  宣城市宣州区人民检察院接到线索后,立即展开调查核实,查明在这三起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件中,三辆受损货车均未购买车损险。为了骗取保险金,张志松与王双信等八人合谋串通,隐瞒交通事故真相,伪造事故发生现场,编造虚假的事故经过,并使交警部门作出错误的事故责任认定。同时,张志松还伪造了《车辆挂靠协议》、货车转让协议、收条等证据,以此取得诉讼主体资格,提起民事诉讼,骗取法院作出错误的判决,非法谋取保险公司的赔偿款。 

  监督意见  2017年5月17日,宣城市宣州区人民检察院向该区人民法院提出再审检察建议,该区法院未在规定的期限内作出处理,亦未书面回复检察机关。宣城市宣州区人民检察院跟进监督,于2017年10月11日提请宣城市人民检察院提出抗诉,2017年11月9日,宣城市人民检察院审查认为涉案判决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是伪造的,且有新的证据足以推翻原判决,遂向宣城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抗诉。 

  监督结果  宣城市中级人民法院接受抗诉后指令宣城市宣州区人民法院再审,宣城市宣州区人民法院再审后,于2019年4月26日裁定撤销了涉案的生效民事判决。同时,张志松由于故意杀人罪、保险诈骗罪数罪并罚,被判处死缓并处罚金五万元,王双信等八人因保险诈骗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到二年不等,均并处罚金一万元。 

  【典型意义】 

  交通事故保险理赔领域多发的虚假诉讼行为,不仅损害保险理赔主体的合法权益,还妨害司法秩序,浪费司法资源,违背社会诚信,损害司法权威和司法公信力。检察机关依职权对此类虚假诉讼案件加强法律监督,具有重要的意义。 

  1.准确把握审查重点,提高监督精准度。保险理赔类型案件是虚假诉讼的易发区,检察机关加强对该类案件线索甄别力度,深挖系列案件,提升办案效果。同时,选准虚假诉讼案件监督突破口,对同一主体同时在多起涉财纠纷案件中作为当事人的予以重点关注。该系列案件中,张志松作为原告在宣城市宣州区人民法院有多次因交通事故责任纠纷进行诉讼,并且案件审理过程中交通事故的肇事者大多未参与诉讼,诉讼存在异常现象。检察机关将此异常现象作为核实监督的突破口,为跟进监督打下坚实的事实基础。 

  2.强化内外协作,形成监督虚假诉讼监督合力。该案办理过程中,检察机关积极作为,从三起系列交通事故保险理赔虚假诉讼案件入手,强化内外协作,加强与刑事检察部门、公安机关的协调配合,主动出击,综合运用调查核实、再审检察建议、抗诉等手段和监督方式,形成打击合力。当发出再审检察建议后法院没有依法回复时,宣城市检察机关又依法进行跟进监督,积极推行上下两级院一体化办案模式,强化上下联动合力,有效推进虚假诉讼监督工作,为建立防范、打击交通事故保险理赔领域虚假诉讼的长效机制进行了有益探索,彰显了司法公正和权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