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是年华,触碰法律底线;任性妄为,不服劝告监管;缓刑吸毒,重新收监入狱;追悔莫及,奈何为时已晚。
近日,我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社区矫正实施办法》等规定,依法对刑事执行检察监督,建议司法局向县法院提出撤销周某缓刑,该意见被司法局采纳。
2016年7月28日,绩溪县人民法院以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判处被告人周某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缓刑一年六个月,附加罚金人民币二万元。
缓刑期间,县社区矫正中心依法对周某实行社区矫正。周某本应遵守缓刑期间的各项规定,认识自己的错误,洗心革面,但其不但经常夜不归宿,不接听定位手机,逃避执行机关监督,甚至无视法律规定吸食毒品。2016年8月23日凌晨,周某两次以烫吸方式吸食冰毒,同年8月25日被绩溪县公安局处以行政拘留十二日并处罚款一千九百元的处罚,属违反有关法律规定,情节严重。
2016年9月22日,绩溪县人民法院依法作出撤销缓刑裁定,将社区矫正服刑人员周某收监。